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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 【字体: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4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4)财农税字第8号
  【发布日期】1994-03-28
  【生效日期】1994-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8日(94)财农税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问题
  1.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规定》中列举的税目设置,按下列顺序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关于年终决算报表问题,各级征收机关在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为满足年终决算报表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修改后年终决算报表格式附后,年终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

 二、关于票证的问题
  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计征农业特产税时需将农业税扣除,因此,税票中增设扣除农业税税额一栏。
  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票参考格式附后。

 三、关于发票问题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同意,原产品税转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继续由税务部门办理。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略)
     二、年终决算报表格式(3张)(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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