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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字体: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4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发布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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