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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4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43号
  【发布日期】1997-03-26
  【生效日期】1997-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财税字[199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对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减免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5年底已经到期,1996年有些地区按法定税率恢复了征收。许多森工企业反映,目前经营情况仍很困难,要求国家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为了支持森工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继续保留这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1996年至1997年,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即按照执行。

抄送: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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