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财税[2004]120号
标 题: 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
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
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
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
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
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对文到之日前已对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烟叶除外,下同)征收的2004年度的农业特产税,退还纳税人;凡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已经改征农业税的,仍按农业税相关政策执行,如未改征农业税已征收
农业特产税的,可抵顶改征的
农业税,抵顶后多征的税款,退还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