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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的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4-5


             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就调整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原则 

  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部分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同时适当调低部分应税品目的税率,改变原木、原竹的征税方法。 

  二、调整内容 

  1、果用瓜、药村、薄荷、苔干、大棚蔬菜等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2、下调毛茶、水果、干果、原木、原竹、水产品、生漆、松脂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其中:毛茶税率为10%;水果、干果税率为10%;原木、原竹税率为8%;水产品税率为8%;生漆、松脂税率为8%。 

  3、对于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环节代征。 

  调整后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见(附表)。 

  三、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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