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
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就调整
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原则
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部分农业特产品,由征收
农业特产税改征
农业税。同时适当调低部分应税品目的税率,改变原木、原竹的征税方法。
二、调整内容
1、果用瓜、药村、薄荷、苔干、大棚蔬菜等农业特产品,由征收
农业特产税改征
农业税。
2、下调毛茶、水果、干果、原木、原竹、水产品、生漆、松脂的
农业特产税税率,其中:毛茶税率为10%;水果、干果税率为10%;原木、原竹税率为8%;水产品税率为8%;生漆、松脂税率为8%。
3、对于原木、原竹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环节代征。
调整后的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见(附表)。
三、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