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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8-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抄送:林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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