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
契税、
农业税、
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
农业税、
牧业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
农业税收征管
工作,经
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
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
农业税收的
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
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
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
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