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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作者:
(94)财税…
文章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6:35:18
贵州省
财政
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
农业税
的规定>[
国务院
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
其他
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
农业特产税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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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委关于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的报告》意见的函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对《关于减轻制茶企业税收负担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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