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十月九日
河北、山西、
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
宁夏、
新疆、
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
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
内蒙古、辽宁、海南、
四川、云南、
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农业税取消前灾歉减免政策的正确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农户的关怀,现就做好2004年
农业税灾歉减免有关
工作通知如下:
一、 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千家万户受灾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今年农业税税率降低后(还有部分地区免征农业税),农业税任务比往年有明显减少,农民负担也得到进一步减轻。但是对受灾地区仍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特别是今年以来,局部地区受自然灾害影响,灾情严重,农民生产生活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做好今年
农业税灾歉减免
工作依然很重要。各级
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
二、对未免征
农业税省份(地区)的受灾农户,继续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以降低税率后的依率计征税额为基础予以减免。
三、农业税灾歉减免由纳税人申请。属于法人单位的要实事求是地将需要减免的原因及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属于农户的要将需要减免的原因及有关情况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核实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农业税
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乡(镇)
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接到法人单位纳税人或村委会的书面申请后,要及时
组织力量深入实地调查核实,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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