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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4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农业税
平均税率规定如下:
北京市
15%
江苏省
16%
上海市
17%
安徽省
15%
河北省
15%
浙江省
16%
山西省
15%
福建省
15%
内蒙古
自治区 16%
河南省
15%
辽宁省
18%
湖北省
16%
吉林省
18.5%
湖南省
16%
黑龙江省
19%
江西省
15.5%
陕西省
14%
广东省
15.5%
甘肃省
和
宁夏
回 13.5% 广西壮族 14% 族自治区 自治区
青海省
13.5%
四川
省 16%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 13%
贵州省
14%
山东省
15%
云南省
14%
西藏
地区征收
农业税
的办法由
西藏
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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