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10日 财农税字[198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
财政局:
为了保障
农业税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征收
工作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农
业税征收人员识别和监督,经
国务院批准,对
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现将《农业
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是执行国家税法的需要,各地
财政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
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精神,做好着装
工作。当前有部分省、市的
农业税收人员已经
着装,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少数地区对着装的标准和范围控制不严,为此各地对农业
税征收人员的着装必须按照
财政部的
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规定,严格控制着装标
准和范围。
农业税征收人员的服装式样、着装标准应与税务人员服装一致,各地不得
擅自改变服装式样,不得提高服装标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财政部门从事
其他业务
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各级
财政部门要重视这项
工作,尽快布置落实。着装以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统一
组织实施,于1989年5月1日前完成。已着装
的地方同时进行着装整顿,检查是否符合本规定,如有不符,应立即纠正。
各级
财政部在完成和整顿
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之后,将情况逐级上报,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汇总情况,报告我部
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
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
农业税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征收
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
农业税征收人员的识别和监督,经
国务院批准,对
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规定如下:
一、着装范围
财政部门从事
农业税征收
工作的人员(从事
农业税、
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
牧业税、
契税征收工作人员)可以着装,从事
其他业务
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
基层
财政部门从事
农业税征收的正式
工作人员,在县(市)、直辖市、省辖市和
市辖区
财政部门负有直接从事
农业税征收管理的专职
工作人员,可统一着装。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基层
财政部门的
农业税助征员(一年以上的),可根据
工作
需要程度配发公用装。
二、服装式样
男服:罩衣为中山服式样,单衣上装为小翻领。
女服:冬、春秋装均为小翻领西服式样。
夏季短袖衫,男女服同。
服装用化纤面料。罩衣、单衣、女裙均用九号蓝色,短袖衫为藕灰色。
男女均为大沿帽,用九号蓝、藕灰色两种颜色。
三、帽徽、胸章,钮扣
帽徽采用国徽图案;
胸章为长方形、铝合金、金底红字,字样为“中国农税”,用凸体字形;
钮扣采用塑料质、银白色、无字。
四、供应标准
(一)专用制服供应标准
单衣:第一次着装每人两套(女同志裙、裤自选一种),以后三年换发一套。
罩衣,第一次着装每人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以
后到期换发一套。
短袖衫:第一次着装每人两件。热区使用二年,温区使用三年,寒区使用四年,
以后到期换发一件,换发时加发一条单裤(女同志裙、裤自选一种)。
大沿帽:第一次每人发九号蓝、藕灰色各一顶,以后四年换发一顶。
冬帽:寒区发布面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每人发一顶,使用五年,到期换发
一顶。冬帽颜色为九号蓝色,式样为解放军冬帽式样。热区不发冬帽。
帽徽:第一次每人发两枚,不能用时以坏换新。
胸章:第一次每人发一枚,不能用时以坏换新。
(二)公用制服供应标准
穿公用制服的,每人只发罩衣、单衣、短袖衫一件(套),帽子各一顶,胸章一
枚、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三)气候区域划分
寒区: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
宁夏、甘肃、青海、
西藏、
新疆等省、自治区;
热区:广东、海南、广西、云南、福建等省、自治区;
其他地区为温区。
五、制装经费
制装经费由各地
财政部门自行解决。
着装人员负担服装工料费的30%,从着装或换装之时起半年内交清。
六、
农业税征收人员制服、帽徽、胸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统一
组织制作。
七、管理
(一)各级
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着装
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编造着装
人员花名册。要将本地区着装人员等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
财政部门报告一次。
(二)着装人员离退休或解聘后不再发放服装。
(三)着装人员在新领制服两年内及换装一年之内调离
农业税工作者,对新领服
装应按50%(含应付30%)折款收回价款,作为制装周转金。
其他时限调离
农业税工
作者,比照酌情办理。调离者的胸章、帽徽一律收回。
(四)
农业税征收人员制服只能本人执行公务时穿着,严禁转借、赠与他人。
八、凡按规定应着装的
农业税征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统一的成套制服,
佩带帽徽、胸章、持本人身份证。服装必须整洁,帽徽、胸章必须端正,不准佩带饰
物。要遵守风纪,讲究精神文明。各级
财政部门要随时检查
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的仪
表风纪,对表现差者及时批评纠正,对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九、各地原来着装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