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6月26日 财农税字[198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审计局、各计划单列市
财政局、审计局、
审计
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今年以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
耕地占用税征收
工作的通知》和《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
农业税征收
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在当前治
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为加强
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
农业税
等(以下总称为“
农业税收”)的征管
工作,整顿税收秩序、依法治税而采取的重要
措施、对于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树立法制观念,
筹集资金,增加农业投入,保护耕
地资源,合理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保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促进改革和国民经济
的顺利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依法征税是财政部门的
工作职责,
审计部门要依法行使对
财政、财务收支及
其他经济
活动
审计监督的职能。各级
财政和
审计部门都应根据《通知》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
加强农业税收的
征收管理和
审计监督。为了严格执行
农业税收法令,督促纳税人依法
纳税,严肃查处各种违反税收和政纪案件,保证
国务院《通知》的贯彻执行、特作如
下通知:
一、各级
财政部门和
审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通知》以及国家有关农
业
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做好
宣传解释
工作,增强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观
念。各级
审计部门应注意加强对
农业税收征收缴纳情况的
审计监督。
二、各级
财政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依法征税,从严治税。税收人员要模
范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
工作纪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为政清廉。对于违反税收法
纪,执法不严而出现错征、少征、漏征、不征,乱开减免口子,不按规定入库及时上
缴税款,挪用税款.贪污受贿等问题,各级审计部门应及时认真
审计监督,并依法严
肃处理。
三、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要树立依法纳税观念、主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对于
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
财政、
审计部门应认真查清事
实,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财政、
审计部门在
工作中要经常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协作。
财政部门要
主动向
审计部门介绍税收法律的制订,颁布及实施情况,反映有关问题和违纪案件。
审计部门在
审计监督
工作中,应将依法纳税列为
审计事项,凡涉及到
农业税收问题,
要及时向
财政部门反映,以利于更好地开展
工作。
五、各地
财政、
审计部门要将贯彻
国务院《通知》,加强
农业税收执法
审计工作
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
财政、
审计部门报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