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减
农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徐政办发 〔2004〕 55号
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苏政办发〔2004〕27号)精神,今年进一步加大
农业税税率调减幅度。现 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全市农业税税率由7%统一调减为4%。无固定收入土地的农业税税率由4%调减为2.3%。农业税附加仍按调整后的
农业税的20%计征。
二、农村税费改革时,农业税政策未作调整的国有农场的农业税,税率调减42.85%。
农业特产税改征
农业税实行定额征收的,每亩年度征收税额调减42.85%。
三、调整
农业税税率的
其他事项,仍按徐政办发〔2004〕48号文件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
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