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农业税 >> 正文

顺德市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市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顺府发[2…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8 5:49:31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市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顺德市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与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结合本市的实际,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征收农业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就低不就高的照顾原则征收农业税
    第三条 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国土部门已经批准用地,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及缴纳一次性征地补偿征税不能核减的土地,征地合同中已明确谁负担的,由其继续负担计税土地的农业税, 征地合同中未明确谁负担的,由征地单位继续负担计税土地的农业税
    第四条 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按照市发展计划局提供的1998年前5年土地的平均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2663公斤/亩计算。
    第五条 农业税的计税价格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稻谷每50公斤45元,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后根据省政府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
    第六条 农业税税率由原来全市平均的15%统一调整为7%。
    第七条 按农业税正税的13%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由财政机关随同农业税正税征收。
    第八条 农业税按征收总额的5%计算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的使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办公用品支出及农业税征管专业会议等费用。
    (二)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三)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四)按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五)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助、助征人员工资及奖金。
    (六)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七)直接用于农业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农业税负担水平保持相对稳定。今后财政机关对计税耕地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调出、调入的变化,由财政机关根据实际计税土地进行调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应减小原纳税人的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和计征税额: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建设办公楼、厂房、住宅(含农民建设自用的住房)等,经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和一次性征地补偿征税的;
    (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项目的占地、征地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到财政部门逐级申报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并获批准的;
    (三)捍卫万亩耕地的水利大堤堤外因水涝而长期不能耕作的计税土地,经当地财政所核定后,送市财政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第十条 继续维持现行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农业税灾歉减免由财政机关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审核办理。市财政每年根据全市纳税困难户的情况,从每年农业税收入中列支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业税灾歉减免和农业税社会照顾。
    第十一条 农业税征收管理按下列征管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以股份社、其他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农业税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三)农业税以货币形式征收,年度应征税额由市下达到镇、区,再由镇、区下达到各纳税人。
    第十二条 建立票证领发制度。农业税收征收票证,填开后是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也是征解会计原始凭证。各财政机关必须确定专人、专库或专柜管理票证,建立票证账册,详细登记各种票证份数,编号及收、付、存情况。领发票证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开具“票证领据”一式二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作为记账凭证。发现短页、编号错误时应缴回市财政机关封存统一保管。
    建立票证使用检查和定期交销结报制度。各财政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票证使用情况,领用票证的单位或人员要按规定期限,逐级向市财政局办理票证交销结报手续,对交回票证的合法性和数字的准确性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发现错误及时处理。市财政局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报批手续进行销毁。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的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应由经办人写出报告,经本级领导和市财政局调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票证的丢失或人为造成的损坏,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找或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事后要逐级写出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填写征收票证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征收票证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代替;
    (二)征收票证应在收到税款同时填发给纳税人,禁止借故收款后不开票或用白条、其他收据充顶,也不准不收款而开给税票;
    (三)使用票证要坚持先领先用,后领后用,按号码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不得颠倒填写;
    (四)填写票证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双面复写全份;
    (五)填写票证应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不漏项目、不留空白,严禁擦、刮、挖、补、改;
    (六)作废票证不得撕毁,必须全份保存,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印章,并按规定交回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种征解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编号盖章加封,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销毁办法,按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政策交纳了本年度农业税、特产税及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税附加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水利劳动积累工代金、兵役统筹费、困难户定期补助统筹、村提留、办学经费,均以半年核定计算征缴,农业税按全年任务计算,其它各种税费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各财政机关要强化农业税正税及附加的规范管理,依法治税。对无故拖欠、抗缴农业税正税及附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