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高明市
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高明市
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种。税费改革后,对我市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和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和
农业税附加。
第三条
征收管理部门。
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计税面积。包括稻田、鱼塘、果园和种植
其他农作物的土地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根据计税面积增减变化的实际情况,调整确定新的计税面积。
经过核定的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第五条 计税产量。以
统计部门提供的1998年前5年每亩水稻双造的平均年产量,作为全市常年平均产量的基数,按一定的"级差折算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级(鱼塘)的"级差折算率"为90%;二级(水田)为70%;三级(旱地、岗地、山塘、水库)为60%。
第六条 税率和计税价格。按省的统一规定,农业税的税率为7%;农业税附加的比例为
农业税正税的20%。
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省人
民政府统一规定,每50公斤稻谷45元确定,5年不变。
第七条 为保持农业税负担水平相对稳定,今后农业税
征收管理部门对农业税的计税面积实行动态管理。凡开垦、灭荒以及
水利条件改善等增加农业生产面积的,从有收入第三年起,由农业税
征收管理部门参照相邻耕地常年产量标准,增加生产者的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和计征税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
农业税征收管理部门报请市人
民政府批准,相应减少原纳税人的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和计征税额:
(一)农田
水利基本建设占用耕地,且该项目建设前经
农业税征收管理部门审查核准的;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建设办公楼、厂房、住宅(含农民建设自用住房)等,经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
耕地占用税和
农业税的;
(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可免征
耕地占用税的项目占地,征地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到
财政部门逐级申报办理免征
耕地占用税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因山崩、水毁等自然灾害毁坏耕地无法复耕,以及贫瘠山区农民经批准外迁后退耕还林,并经当地
财政部门核实的。
第八条 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不变。农业税减免,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办理。对因遇到特殊困难而无法交纳
农业税的农户,可给予适当社会照顾减免。
第九条
农业税结算价按省人
民政府的统一规定确定。
征收管理部门每年计征时,按当年的
农业税结算价把纳税户的应纳税额通知到户,随后由
财政所直接征收。
第十条
农业税仍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纳税期限、税票的使用管理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业税
征收管理部门要强化对
农业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实行依法治税,对拖欠、抗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按原政策交纳了本年度农业税的,抵缴新核定的农业税;抵缴有余的,退还纳税人。纳税人欠缴以往年度
农业税的,必须继续清缴所拖欠的税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明市
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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