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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税… 文章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11:33:38

通通费定的定税理定税的定管规农《《税于经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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