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农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国税发[1…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22:20:53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农业税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农业税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加强农业税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负责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的农业税征收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农业税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本制度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征收农业税收的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三条 农业税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农业税会计

  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没有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应配备一名熟悉农业税收业务,具有会计资格或会计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会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办理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农业税收报表和年度决算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本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六条 农业税会计基本职责:

  (一)办理农业税收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农业税收税款的征收、结算、解报、入库以及提退业务的核算和账务处理;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整理和保管农业税会计资料、档案。

  (二)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三)参与拟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掌握和分析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农业税收会计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农业税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农业税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下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粮食以公斤为计量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农业税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搞好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保证农业税会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记账规则

  第十二条 农业税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原则,采用“借贷记账法”,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税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借方(贷方)和另一个账户或几个账户的贷方(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平衡公式: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根据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的规定,按照农业税收资金的来源和解缴、提退去向设置。总账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农业税收总账会计科目: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    来源类科目

  1     101           农业税收入

  2     102           农业特产税收入

  3     103           牧业税收入

  4     104           耕地占用税收入

  5     105           契税收入

  6     106           滞纳金、罚款收入

  7     111           暂收款

  8     112           应退税款

  二、    占用类科目

  9     201           解库农业税

  10     202           解库农业特产税

  11     203           解库牧业税

  12     204           解库耕地占用税

  13     205           解库契税

  14     206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15     207           解库滞纳金、罚款

  16     211           提取征收经费

  17     221           下拨待退税款

  18     231           保管款

  19     301           上解农业税

  20     302           上解农业特产税

  21     303           上解牧业税

  22     304           上解耕地占用税

  23     305           上解契税

  24     306           上解滞纳金、罚款

  25     401           待解税款

  26     402           待退税款

  27     403           待结算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变更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根据需要增设。

  第十七条 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

[1] [2] [3] 下一页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