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根据各地反馈意见修订,现予正式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
组织实施。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是农业税收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搞好农业税收
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环节。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以
组织贯彻实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农业税收票证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
工作,把
农业税收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推向前进。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
农业税收
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组织各项
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
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
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
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
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
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
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
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
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
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
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
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
工作;
4.
组织开展本地区
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
工作。
(四)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
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
工作,确保
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
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
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
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
工作。
第七条
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
农业税完税证、
牧业税完税证、
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
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
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纳入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纳入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
其他票证。
第八条 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全国统一的
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少数民族地区,
农业税收票证文字除统一使用汉字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
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
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
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
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省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版式,另行制发。
第九条 票证领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
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下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编报下期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省及省以下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
农业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参考格式见附件)并签字(盖章)。“
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向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发的票证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
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
农业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
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纳税人每次纳税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对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完税证。
(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多联式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填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
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
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
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
其他收据收税。
(九)不准相互借用
农业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票证保管
(一)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包括
其他直接征收
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
保险箱柜;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配备
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期归档、保管。县以上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五)缴销的
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五至十年。
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具体保管期限,由省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
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 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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