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
宁夏、
新疆、
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
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
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
四川、云南、
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农业税收工作要进一步改革与创新。为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全国税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农业税收工作的实际,总局拟订了《2003年
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你们部署安排2003年
工作时参考。
为了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你们将2002年
农业税收
工作总结和2003年
农业税收
工作计划要点,于2003年2月底前上报总局(
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2003年
农业税收
工作指导意见
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经济税收观”,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按照十六大“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税收的
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努力建设公平合理的农业税制和法治、规范、文明、高效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与运行机制;改进和加强农税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努力做好
农业税收
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
税收政策,合理确定
农业税收收入计划
各地要在认真分析2002年农业各税收入完成情况和2003年农业税收税源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和各项
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编制和下达2003年农业各税收入计划,力求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一)农(牧)业税收入计划。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分析2002年农业税任务落实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公平税负的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
农业税任务的分配落实工作,确保征收
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依据农业税计税价格政策,综合考虑当地粮食价格和市场粮食价格变化的因素,合理制定2003年
农业税计税价格。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认真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在进行税源普查的基础上编制和下达2003年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坚决纠正按“人头”和“田亩”平均摊派
农业特产税的做法。
(三)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2003年非农业建设项目占地计划以及通过对2003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查预期,编制好2003年
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收入计划。通过加强征管,提高征收效率,促进两税收入的增长。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收入计划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搞好乡村干部的协税护税工作,确保
农业税收征收
工作正常开展和
农业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
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规范
农业税收征管
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按照规范和加强并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
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和制度建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税收
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
工作。根据《条例》
制定出台情况,总局拟制定《
农业税收
征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
组织进行修订《
农业税条例》和修改《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
农业税的规定》的调研和起草
工作。
(三)研究修改现行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并做好新的
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工作。
(四)协助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
工作。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修订后条例的出台进度,适时做好贯彻实施新条例的各项准备。
(五)根据改革需要和征管实际,适时调整、完善契税有关政策。各地要继续推进契税征收方式的转变。在大中城市,要全面推进征收机关自办契税征收服务厅或契税征收窗口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提高征收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
征收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总局拟制定下发
耕地占用税、
契税征管业务规程。
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做好农业税减免兑现落实工作。2002年,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征收基数有较大提高,而2002年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指标比2001年减少较多。为此,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保证
农业税减免款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并做好政策
宣传解释
工作。各地要对2002年
农业税减免款落实情况
组织重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已经下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对
农业税收征管
工作中存在的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做到依法征税,文明收税。对一些地方在农业税和
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存在的提前征收、平摊税款、加码征收、税费混征,收税不开票或收税打“白条”,随意扒粮、抬物、牵牲口,非法动用警力收税导致恶性案件以及群众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的问题,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主管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纪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要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方针,结合本地区农业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各级农业税收
征收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农业
税收政策,合理确定各项计税要素,规范
征收管理。要加强对
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
征收管理情况的分析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局拟在年内适时
组织全国
农业税收执法情况检查。
三、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加快
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各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创新农业税征收机制。通过逐步实行以税费分离、纳税人自行上门纳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专业化征管为方向的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实现
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目标。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
征收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组织实施了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对改变农业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状况,改进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效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加快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各地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印发的《农业税收征管软件标准(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荐使用农业税收征管软件的通知》要求,对已开发的农税征管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为今后全国统一农税征管软件做必要的准备。要认真总结
农业税收信息
化工作经验,研究做好推进
农业税收信息化的有关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首先达到实现基层农税征收
工作电子化的目标。
四、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积极改善
农业税收征管
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继续加大农业税收
宣传工作的力度。2003年
农业税收
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
税收政策及将要颁布出台的
农业税收征管条例和修订后的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地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广泛
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收各项征管规定,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及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牢固树立支持改革、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为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保证
农业税收征管
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二)继续抓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建立工作。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
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的建档
工作。尤其对影响农民负担水平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等要素要调查核实清楚,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要积极创造条件,将
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在我国加入WTO,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企业转制改组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农业税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农业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研究做好新形势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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