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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作者:财农税字…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 10:47:26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0]第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抄送: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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