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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作者:
财农税字…
文章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 10:47:26
财政
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提取
牧业税
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0]第71号
内蒙古
自治区
财政
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610号《关于提取
牧业税
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
管理体制
,
牧业税
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
国务院
或
财政
部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
牧业税
征收
工作
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
民政
府规定,从
牧业税
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抄送:
审计
署。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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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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