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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字体:
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作者:    法规来源:中共中央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63-3-13
  文  号: 中发(63)174号 标  题: 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颁布日期: 1963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 1963年3月1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 内  容: 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1963年3月13日  中发(63)174号    (编者略)     (三十)对畜牧业采取轻税政策,扶助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牧业税的税率一般的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为适宜。牧业税一般应该交牲畜和畜产品,也可以允许交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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