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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财综明电…
文章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3:33: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
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
教育
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令第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
教育
费附加的
征收管理
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
教育费附加
,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
增值税
、
消费税
税额的3%征收
教育
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
教育
费附加的征收
工作
,确保
教育
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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