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中央和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
管理体制改革
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央和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
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征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
全国政协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
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
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
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4]42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