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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43:51
  
     1986年6月23日 财税地[1986]006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
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
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
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
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
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
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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