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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43:51
1986年6月23日
财税
地[1986]006号
广东省
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
教育
费附加的两个政策
问题答复如下:
一、
国务院
发布的《征收
教育
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
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教育
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
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
教育
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
其他
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
增值税
、
营业税
。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
教育
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
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
其他
高
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
教育
费附加。
(3)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预算管理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关于免征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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