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15日 (86)
财税计字第032号
根据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现
就征收
教育费附加有关
会计等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
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征收,为了加强
征收管理,
简化缴纳手续,在填开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
教育费附
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
会计缴纳入库,目前暂用现行专用缴款书,在正
税下面的空格中填列
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后印制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专用缴款单
时,应加设
教育费附加专栏。
有关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的处理,比照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办理。
二、
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库报表不单独反映,计入正税之内,由县、市以税务机
关按月办理退库,通过
银行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的
教育费附加专户。
教育费附加应按正
税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库。中央
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直属
企业和事业单价按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税额缴纳的
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中央
和地方的分成,一律随正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额入地方库,并从地
方收入中办理退库和划转。在办理
教育费附加收入退库时,税务部门应在收入退还书
上加盖“
教育费附加退库”戳记,与正常的收入退库加以明显区别,以便加强对收入
退库的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库款的准确性,便于对
财政收入掌握、调度,
教育费附加收入
的退库应在月底国库结帐前办理。
对
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退库,各级国库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三、为了正确办理退库,如实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各级税务机
关应按照预算科目的款、项单独设立
教育费附加的
会计帐, 分款、项记载
教育费附
加的收入和退库;
教育费附加与各项税收要分别核算、单独反映现行的税收电报、会
计、
统计报表的工商税收数字内均不包括
教育费附加。
为了便于税务部门核对国库收入数字,税务总局设计了一张
教育费附加
会计表
(见表式),税收收入加上随同征收的
教育费附加收入尚未退库前部分,应该同国库
报表的税收数字相等,
教育费附加
会计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印制、
使用(不报总局)。
四、在现行税收电月报中增列一个项目(第六十二项)单独反映
教育费附加收入。
请依照办理。
附件:
教育费附加
会计月报表
编报机关: 198 年月份 金额位单位:元
项目 入库数 退库数 备注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总计
产品税附加
中央
石油企业产品税
中央电力企业产品税
中央石化企业产品税
中央有色金属企业产品税
一般产品税
中央烟草企业产品税
增值税附加
中央
石油企业
增值税
中央电力企业
增值税
中央石化企业
增值税
中央有色金属企业
增值税
一般
增值税
营业税附加
中央
石油企业
营业税
中央电力企业
营业税
中央石化企业
营业税
中央有色金属企业
营业税
一般
营业税
中央烟草企业
营业税
注:“中央烟草企业营业税”,“中央烟草企业
营业税”两项为浙江、山东两省专
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