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14日
财税地字[1986]5号
中国
农业银行:
你行(86)农银函字第208号文转发
财政部《关于征收
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抄件收悉。你行《通知》第一点规定:“营业所按本身的营业收
入5%计算营业税额,再按
营业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县支行只缴纳本身营业
收入计算的
教育费附加。”根据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征收
教育费附
加的暂行规定》,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同时缴纳”。农业
银行缴纳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按照税务总局(85)
财税一字第013号通知的规定:
“县及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由于营业所不就地缴纳
营业税,没有
计算缴纳
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因此,营业所计算缴纳
教育费附加的地点,应同缴纳营
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致起来,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缴纳
营业税的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
加。为了有利于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顺利贯彻执行,请按照
上述意见通知所属改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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