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作者:财税地字…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21:16:41

湖北省税务局:

  (86)鄂税字第433号文收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因此,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