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正文
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
山东省政…
文章来源:
山东省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4:33:38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
教育
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以
国务院
第60号令发布实施。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施行。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教育事业费(
教育费附加
除外)应切实保证“两个增长”(即:
教育
拨款的增长高于
财政
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二、征收的
教育费附加
作为教育专项资金,由各级
教育
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支出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
财政
部门应尽力保证其用款需要。
三、
其他
各项规定仍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76号文件(《关于贯彻
国务院
发布的〈征收
教育
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字体:
小
大
】 【
新闻投稿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7.28”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发生四起特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