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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中国人民…
文章来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5 21:17:23
建设
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务院
以国发〔1986〕50号通知,发布了《征收
教育
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建设
银行
各缴纳营业税的行处,应按
营业税
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从第三季度起,缴纳
教育费附加
,
教育
费附加率为1%,与
营业税
同时就地缴纳。该项支出以“税金支出”科目“其他税户”,和“应交税金”科目“应交
其他
税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修订)
下一条法规: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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