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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8-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
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
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
国务院
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
,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
教育
费附加。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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