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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字体: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4-2-7
  文  号: 标  题: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2月7日 实施日期: 1994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务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内  容: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通知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 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务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 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 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 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 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 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 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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