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税务法规 | 会计法规 | 保险法规 | 金融法规 | 法界资讯 | 法学论文 | 案件大全 | 法律书店 | 
 | 法律咨询 | 供求信息 | 法学研究 | 法规释义 | 司法实务 | 司法考试 | 法规解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仲裁天地 | 网站导航 |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法规库 >> 税务法规 >> 减免税规定 >> 法规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予煤炭集体工业企业减免税照顾的通知           ★★★ 【字体:
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予煤炭集体工业企业减免税照顾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070号
  【发布日期】1989-06-13
  【生效日期】1989-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予煤炭集体工业企业减免税照顾的通知

(1989年6月13日(89)国税所字第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最近,能源部提出为进一步解决煤炭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困难问题,希望延长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集字第041号《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执行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有困难的煤炭工业集体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下列条款的执行时间可延长至1990年底以前:
  1.《规定》第一条确定,煤炭集体企业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规定》第二条确定,对回收全民报废矿井和开采过的边角残煤的煤炭集体企业,单独堆放,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二、其他减免税条款的执行时间,仍按《规定》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集字第013号《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办理。但对安置知青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的,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已包含税款,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