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海洋石油税务
>> 正文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5 20:59:15
海洋石油税务
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规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
石油
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
企业所得税
时,
合同
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
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非联合帐簿费用税务申报和审计确认的通知
【字体:
小
大
】 【
新闻投稿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失效]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成立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收回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2号--关于批准对平远脐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1号--关于受理昌平苹果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