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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挪税收协定中“近海”一词含义问题的批复
作者:
财政部/…
文章来源: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5 18:46:52
海洋石油税务
局天津分局:
你局(88)
财税
油津政字第2号文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3条所称“近海”一词,在我国是指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
其他
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南海39/11区块和29/04区块属于上述海域范围。因此,
挪威
奇科地球物理公司在华为39/11区块和29/04区块的地震测线提供技术服务,应按照中挪
税收协定
第23条的规定判定征免税。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境外租用设备所支付的租金等问题征免税的批复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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