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海洋石油税务 >> 正文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方缔约国居民个人受雇于外国公司来华工作如何判定征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财政部/… 文章来源: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5 18:39:31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第83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以下简称对方缔约国)的石油公司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按照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应认为在华设有常设机构。其派遣来华雇员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合同区联合帐簿支付,还是作为公司单独发生的费用记帐,凡是由在华的常设机构负担的,均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不受停留天数的限制。

  二、对方缔约国的居民个人受雇于外国承包商来华工作,如果其工资、薪金是由雇主公司在华的常设机构负担的,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不受停留天数的限制;如果其雇主公司在华的经营活动,根据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判定在华不构成常设机构,而且该居民个人在华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应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由于出包公司在华设有常设机构或承包、服务合同价款包括人员工资、薪金,而据以征税。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