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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 【字体: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油函[1991]093号
  【发布日期】1991-08-20
  【生效日期】1991-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8月20日国税油函[1991]09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033号文《关于对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如何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保险费支出的税收处理问题,经研究,管理局意见,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及有关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拥有的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资产,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合作各方共同投保的金额较低,合作的某一公司需追加投保金额的,也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外国石油公司在国外直接投保或通过其母公司投保发生的境外保险费支出,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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