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
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
房产税的
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
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
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
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