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14日 (86)
财税字第326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
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
铁道
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七五"期间
铁道部所属单位征
免
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
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
建筑施工企业,
铁道
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
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凡符合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
12月31日止,免征
房产税和车部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
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
析属各单位与
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
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
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
三、
铁道部所属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
房产和车船,按
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