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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40:09
 
     1992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
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
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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