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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40:09
1992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中华全国
总工会
: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
房产
税、
车船使用税
、
土地使用税
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
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
财政
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
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
房产
税、
车船使用税
和
土地使用税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
房产
、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2)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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