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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和职工宿舍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节录)
作者:
财税外字…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 2:07:17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和职工宿舍
房产
税等问题的批复(节录)
财税
外字[1987]第203号
1987年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规定》 及
其他
有关规定给中方职工提取的劳动
保险
、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凡不超过有关规定标准,将提取的上述费用划入中方帐户或作应付中方帐款处理的,其年终结余部分不应并入企业利润;如提取后未转入中方帐户或未作应付中方帐款处理的,其年终结余部分应作为企业利润,一并计征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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