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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8:19:00
汕头市
人
民政
府办公室
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
房产
税费问题的复函
汕府办函〔2004〕43号
金平区政府:
汕金府报〔2004〕9号文悉。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
房产
的税费问题,经市人
民政
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城中村”宅基地,其产业权人按规定办理报批准建手续,国土部门已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免征
契税
。
二、属“城中村”内村民自建自用的
房产
,其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可免收交易服务费。
汕头市
人
民政
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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