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8:19:00
汕头市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汕府办函〔2004〕43号

金平区政府:
汕金府报〔2004〕9号文悉。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的税费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城中村”宅基地,其产业权人按规定办理报批准建手续,国土部门已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免征契税
二、属“城中村”内村民自建自用的房产,其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可免收交易服务费。


汕头市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