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深圳市税… 文章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7 7:26:14

产用定使产发题房批企房否地产开权关地入建产批否问用固发入关地地房产的房房用使关纳缴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374号1997年7月25日
  稽查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稽发[1997]085号)收悉。关于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的确定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由于《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是在198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未出台。因此,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对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十九
  条规定,现明确如下: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原值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请按照执行。
  此复。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没有了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