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的在京企业及个人减征房产税的通知
作者:京税外字…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23:33:08

对外税务局:

  为有利于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税负水平,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计征的房产税,从1991年1月1日开始至1993年年底止,按应缴纳的房产税额给予减征30%的照顾。

  今后,如有新的房产税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1年5月22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