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7月6日
(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