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37)财税地字第020号《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0日
(87)财税地字第020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交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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