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市税三字…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23:29:0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4号《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