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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作者:
沪税政二…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23:28:45
本市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住宅和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要待一定时期才能出售,按照规定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
房产
税。但考虑到商品房不是建造单位使用的固定财产,而是一种商品,经请示
财政
部税务总局同意,对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如建造单位也未使用或临时出租的,可暂不征收
房产
税。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关于对市房管局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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