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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
财政部/…
文章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5 18:16:25
福建省
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
房产
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
房产
,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
城市房地产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
房产
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
房产
税。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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