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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进项税收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
财税字[1…
文章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6:50:38
云南省
财政
厅、税务局:
经
国务院
批准,对云南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一律按
海关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扣除。本通知从1994年5月6日起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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