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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补充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作者:财经字[…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6:45:09
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你省(市)补报的有关材料,同意补充核定你省(市)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详见附件,其中:调整项目的退副产品额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经字[1999]702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所核定的退税限额为准;同意增加上海“94”专项退税限额7000万元。

附件:1999年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补充名单及退税限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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